
汾西县海丰洗煤厂定期公示
编辑:2024-08-15 00:00:00
BG/ZCAX-119
报告名称 |
汾西县海丰洗煤厂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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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名称 |
汾西县海丰洗煤厂 |
联系人/陪同人 |
王浩南 18734751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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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下团柏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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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
贾冲、孙文龙 |
时间 |
2024.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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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人员 |
贾冲、孙文龙 |
时间 |
2024.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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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人员 |
姜芳、任静婷 |
时间 |
2024.08.08~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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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范磊 |
报告编写人 |
都政杨 贾冲 孙文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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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该用人单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1.生产性粉尘:煤尘、其他粉尘; 2.物理因素:噪声。 生产性粉尘:煤尘、其他粉尘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规定。 物理因素:噪声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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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
建议: 1.强化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不断提升从业人员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和实际操作水平。 2 及时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佩带护耳器、防尘口罩,减少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3 企业应定期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4 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定期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5 在运行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加强对现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定期检测其性能及*,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确保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和条件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不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件的单位或个体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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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影像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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