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治市潞新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定期公示
编辑:2024-11-23 00:00:00
BG/ZCAX-119
报告名称 |
长治市潞新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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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名称 |
长治市潞新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 |
联系人/陪同人 |
王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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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山西省长治市潞洲区合成北路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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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
刘锐、王丽娟 |
时间 |
2024.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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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人员 |
刘锐、王丽娟 |
时间 |
2024.11.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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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人员 |
刘锐、王丽娟 |
时间 |
2024.11.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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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王峰 |
报告编写人 |
郝茹、王丽娟、刘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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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该用人单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生产性粉尘:煤尘、其他粉尘、电焊烟尘; 化学物质: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臭氧、锰及其化合物、氧化钙;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紫外辐射; 化学有害因素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规定。 物理因素的检测结果所测噪声强度、紫外辐射强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均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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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
建议: 针对作业区噪声过高现象,车间内独立的高噪声源,如冲渣水泵房等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 。 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9号)认真做好从业人员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如需要复查的劳动者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建立健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维护职工健康权益。 按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应按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劳动者上岗前应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上岗前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在岗培训,在岗培训不得少于4学时。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监督劳动者佩戴个体防护,建立个体防护用品的领用、使用台账,确保防护用品的有效性,并且及时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佩带护耳器、防尘口罩,减少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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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影像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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