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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鑫洋煤业有限公司定期公示


编辑:2024-11-28 00:00:00

BG/ZCAX-119

报告名称

山西鑫洋煤业有限公司定期检测报告

用人单位名称

山西鑫洋煤业有限公司

联系人/陪同人

李晋

地理位置

长治市长子县慈林镇西张堡村

现场调查人员

 毅、刘 川、宋景豪

时间

2024.11.17

采样人员

 毅、刘 川、宋景豪

时间

2024.11.19

检测人员

姜芳、李俊清、任静婷、苏慧敏

时间

2024.11.20

项目负责人

  

报告编写人

 毅、刘 川、宋景豪

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该用人单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生产性粉尘:煤尘、其他粉尘、电焊烟尘;

化学有害因素: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锰及其化合物、甲醇;

物理有害因素:噪声、紫外辐射。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目前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化学物质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所测物理因素中噪声强度有1个工作地点和1个工种不符合接触限值;紫外辐射强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

 

建议

建议:1.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应按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后每年接受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劳动者上岗前应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上岗前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在岗培训,在岗培训不得少于4学时。做好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不断提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能力。

2.及时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佩带护耳器、防尘口罩。同时劳动者应该认真学习和掌握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三会”,形成良好的劳动防护意识和行为习惯,减少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3. 认真做好从业人员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对将要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应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在职业检查中如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其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职工,应根据体检部门的建议,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即将离岗的职工应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4. 在运行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加强对现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定期检测其性能及*,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确保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和条件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不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件的单位或个体经营。

 

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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