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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古城煤矿井下矸石智能分选系统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


编辑:2025-08-20 00:00:00

“三同时”报告网上公示内容记录表

                                                          

                                                BG/ZCAX-144

报告名称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古城煤矿井下矸石智能分选系统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古城煤矿

联系人

栗学平

地理位置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李高乡

项目简介

项目名称: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古城煤矿井下矸石智能分选系统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古城煤矿

项目性质:新建项目

生产规模:本工程位于地下西翼胶带大巷机头硐室附近及南翼胶带大巷机头硐室附近。

项目总投资:1498.58元。

生产制度及劳动定员:4名放射工作人员三班两运转。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栗学平

现场调查人员

宋杰、马俊峰

时间

2025.5.17

采样人员

-

时间

-

检测人员

-

时间

-

项目负责人

师凯强

报告编写人

申玉鱼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拟在西翼胶带大巷机头硐室附近及南翼胶带大巷机头硐室附近处分别安装一台矸石智能分选机,根据《射线装置分类》,属于类射线装置职业病危害因素X射线。其环境本底在0.10 μSv/h0.12 μSv/h之间

评价结论

与建议

本报告针对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古城煤矿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主要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拟采取的防护措施等进行了分析和评价,得出以下结论:

本项目为煤炭开采和洗选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本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本项目放射性危害来自于2台射线矸石智能分选机的X射线外照射,《关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证明文件(第四批)的公告》,属于类射线装置。依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方法》,本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为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

2)本项目的平面布局合理,拟对辐射工作场所实行分区管理,满足GB 18871-2002标准要求。

3)本项目拟配备8名放射工作人员,用人单位未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个人剂量监测,不满足《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55号令)要求。

针对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拟采取的措施有:

工作人员远距离操控射线装置,避免人员接触辐射危害

设置合理的个人剂量管理目标值。

针对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拟采取的措施有:X射线智能分选机设置有自屏蔽防护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并完善以上建议后,经计算,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年有效剂量*大约为0.058 mSv/a,周边公众个人年有效剂量*大约为0.002 mSv/a均小于该项目制定的管理目标值。

用人单位未提供拟设置控制面板、工作状态指示灯、急停开关、联锁装置、警示标志及其他防护设施的设置说明,不满足《低能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标准》(GBZ 115-2023)的要求。

用人单位未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不满足《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编制规范》、《核与放射卫生应急准备与响应通用标准》的要求。

用人单位设置有合理的个人剂量管理目标值,但未制定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建议制定的放射卫生相关管理制度应完整、合理、可行,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

综上所述,在充分采纳本报告的建议后,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古城煤矿遵循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的法律、法规,考虑了较为健全、有效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措施,拟采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措施基本合理、可行。用人单位将拟设置的辐射防护措施、制度落实到位,预计能够有效降低和控制本项目运行后对工作人员和周围公众的辐射危害。

1)按照《低能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标准》(GBZ 115-2023)设置防护设施

2)在监督区内醒目位置应设置牢固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3)依据本报告的建议,应制定并完善放射卫生管理制度并成立《放射防护领导组》放射卫生管理制度《放射防护领导组》应有可操作性。

4)依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在其工作场所进出口醒目位置设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5)用人单位按照《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编制规范》、《核与放射卫生应急准备与响应通用标准》的要求制定《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6)建议再配备4名放射工作人员,使巡检人员每班工作人员为2

7)与仪表供应商签订协议,完善管理制度,明确仪表调校期间的辐射防护措施

8)用人单位应依据卫生部55号令以及GBZ128-2019的要求,在该项目生产运营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本项目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每次检测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应归档保存。

9)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放射卫生专项培训,合格后再上岗作业。

10)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放射职业健康检查,确认其是否可从事放射工作

11)建议按照《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编制标准》(GBZ/T 181-2024)要求制定《放射监测方案》。

12)本报告中的其他建议。

评价结论

与建议

评价结论

与建议

专家组评审

意见

1、补充、更新评价依据中相关法律法规。

2、进一步完善辐射源项分析,并核实辐射源参数内容。

3、完善放射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可行性分析评价。

4、评审组提出的其他意见。

评审组认为《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古城煤矿井下矸石智能分选系统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基本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按评审意见修改后通过,存档备查。

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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