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石料场)定期公示
编辑:2024-10-30 00:00:00
BG/ZCAX-119
报告名称 |
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石料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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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名称 |
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石料场) |
联系人/陪同人 |
郭云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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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陶清河水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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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
郭浩东、张晓婷 |
时间 |
2024.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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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人员 |
郭浩东、张晓婷 |
时间 |
2024..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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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人员 |
郭浩东、张晓婷 |
时间 |
2024..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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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张晓婷 |
报告编写人 |
郭浩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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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该用人单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化学有害因素:石灰石粉尘。 物理有害因素:噪声。 化学有害因素: 石灰石粉尘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规定; 物理因素:噪声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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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
建议:1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监督劳动者佩戴个体防护,建立个体防护用品的领用、使用台账,确保防护用品的有效性,并且及时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佩带护耳器、防尘口罩,减少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2 及时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佩带护耳器、防尘口罩,减少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3 做好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不断提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能力。 4 在运行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加强对现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如破碎机底部的减振弹簧、除尘器等),定期检测其性能及*,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确保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和条件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不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件的单位或个体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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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影像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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